对于胃癌来说,放疗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在胃癌术后的辅助治疗中、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胃癌以及晚期转移性胃癌的姑息减症治疗中,都可能用到放疗。胃癌放疗中,医生会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结合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NCCN)指南和中国胃癌规范化诊疗指南(2013 版),胃癌放疗中医生通常会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 治疗方案通常会在包括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消化内科、肿瘤放疗科、放射科和病理科医生在内的多学科团队会诊之后再决定。
- 多学科团队对 CT、超声内镜(EUS)、胃镜报告、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CT)等检查结果进行会诊,可以在定位前使医生了解治疗靶区和放疗照射区域的边界。
- 在治疗开始前获得的诊断信息,会被用于决定放疗的靶区。
- 对于胃食管结合部肿瘤,一般会参照食管癌、食管胃结合部(EGJ)癌放射治疗指南对 Siewert Ⅰ型和 Siewert Ⅱ 型肿瘤进行治疗,对Siewert Ⅲ型肿瘤则会根据情况,考虑采用食管及 EGJ 癌或者胃癌放疗指南方案。医生也会根据肿瘤负荷的位置做相应更改。
- 可适当使用影像学手段引导增强对靶区的照射。例如,影像引导放疗(IGRT)又称为四维放疗,会充分考虑到组织在治疗过程中的运动以及不同次治疗时的位置差异,因而在对肿瘤靶区进行高剂量、高精准照射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周围组织、降低放射性并发症的发生概率。
- 无论术前或术后放疗,通常会采用顺铂(Cisplatin)±氟尿嘧啶(Fluorouracil)及其类似物为基础的同步放化疗。
- 对于 D0~D1 根治性切除术后(即淋巴结清扫范围没有超过第 1 站淋巴结)病理分期为 T3、T4 或 N+ 但无远处转移的胃癌,通常会给予术后同步放化疗;对于标准 D2 根治术后(即清扫了第 1、2 站全部淋巴结)病理分期为 T3、T4 或区域淋巴结转移较多的胃癌,建议行术后同步放化疗。一般来说,接受 R0、R1、R2 切除的患者,在术后如果进行放疗,接受的照射剂量是依次增大的。
- 非根治性切除局部有肿瘤残存(R1 或 R2,即显微镜下或肉眼见肿瘤残留)的患者,只要没有远处转移,医生通常会考虑给予术后局部区域同步放化疗。
- 对于无远处转移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胃癌,如果患者一般情况允许,可以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接受同步放化疗,以期获得可手术切除的机会或者长期控制的机会。
- 术后局部复发无法再次手术的患者,如果之前未曾接受放疗、身体状况允许, 医生可能会考虑进行同步放化疗。通常会在放化疗后 4~6 周评价疗效,以评估是否可再次手术切除。如无法手术,通常会局部提高剂量放疗并配合辅助化疗。
- 对于不可手术的晚期胃癌,出现呕血、便血、吞咽不顺、腹痛、骨或其他部位转移灶引起疼痛,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时,如果患者身体状况允许,通常同步放化疗或单纯放疗可起到很好的姑息减症作用。
- 患者可接受常规放疗,或转入具备条件的医院采用适形调强放疗,即照射区域的形状和照射剂量分布可以随靶病变区域做出调整。
- 需要术后辅助放疗的患者,在放疗前肝肾功能和血象应基本在正常水平。
以上是胃癌患者在放疗时医生会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但是具体到临床应用中,医生是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方案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肠肿瘤外科陈晓婉参与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