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程度分级 | 手足综合征 | 皮疹 |
Ⅰ级 | 无痛性轻微皮肤改变或皮肤炎症(如红斑、水肿、角化过度) | 斑疹、丘疹或红斑,不伴有其他症状 |
Ⅱ级 | 痛性皮肤改变(如剥落、水疱、出血、水肿、角化过度),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 斑疹、丘疹或红斑,不伴有其他症状,局部脱屑及皮损,累及<50%体表面积 |
Ⅲ级 | 重度皮肤改变(剥落、水疱、出血、水肿、角化过度)伴疼痛、影响个人日常生活活动。 | 全身性的红皮疹、斑疹、丘疹或疱疹、脱屑及皮损, 累及>50 %体表面积 |
Ⅳ级 | – | 全身性的剥脱性、溃疡性或水疱性皮炎 |
Ⅴ级 | – | 死亡 |
注: 手足综合征分级标准采用美国国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 4.0),皮疹分级标准采用 NCI-CTCAE 3.0。